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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丨东莞新型产业用地(M0)主体准入和效益审查实施细则出台

作者:广量控股集团 日期:2023-06-16 阅读量:

本文内容转载自微信公众号“投资东莞”

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新型产业用地(M0)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经济效益审查,《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(M0)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经济效益审查实施细则》(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,有效期为3年。该《实施细则》聚焦M0项目开发主体准入、项目效益、分割转让比例、项目贡献等方面,进一步细化了规定,明确相关操作流程。

《实施细则》明确,根据不同类型的M0项目设定主体准入条件。对于新增用地M0项目,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发建设,实行年度规模管控。对于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,开发主体须取得合法工业用地使用权。对于“工改M0”项目,按照产业平台和实体自用两种类型,分别明确开发主体的经济实力、运营经验、自有资本比例等要求。


《实施细则》明确项目投资强度、年产出比或年营业收入等经济效益标准,其中“工改M0”按一定优惠比例执行。在产业定位设置方面,优先支持新兴产业为主导的M0项目,平台型M0项目产业定位原则上“一主两副”。在入驻企业要求方面,细化入驻企业规模和科技含金量规定,比如,入驻企业合计每年度研发投入(R&D)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水平。


《实施细则》提出,实行分类分级审查机制。对意向开发的M0项目,明确提出申请、征求意见、审查(审议)和批复等流程环节。其中,对意向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(R)的“工改M0”项目或投资30亿元(含)以上项目,明确开发主体报备、投资咨询等环节。


根据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M0项目将差别化设定分割转让比例。对于新增用地M0项目,原则上以自持为主,可限价(成本+微利)分割转让给拟上市企业、“专精特新”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总部使用。对于“工改M0”项目,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%。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M0项目、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,不得分割转让。


《实施细则》还进一步优化了项目贡献规则。对于新增用地M0项目,实行“一地一策”,鼓励贡献集中、连片、成规模的产业用房。对于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(R)的“工改M0”项目,原则上按项目拆除重建面积的15%贡献土地。对于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,需无偿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。调整后容积率4.0(含)以下的,贡献总用地面积20%的土地;容积率4.0以上的,每提高0.1容积率须额外贡献总用地面积1%的土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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